歸途 - 處理親人辭世實用手册
Though our
grief was, and remains tremendous.
Life, however,
must go on…..
前言:
有生必有死,從凡夫的角度看來,死亡祗是離開滾滾紅塵時的歸途,可是,在面對至親甚或比翼一生的伴侶離世時,打擊將會是錐心之痛,縱使一般人都能夠在哀慟中為摯親和亡友怱忙地辦理好身後事,然而,哀慟卻未必能夠隨着先人的入土為安或火化而湮滅,若處理不宜更可能延續成為餘生的惡夢,折磨着表面上平靜但仍然在心內淌着血和淚的親人。
本手册由構想到完成乃至日後的增訂補充旨在協助警隊內各同寅在處理發生在身邊不幸事件時可有所依據和預先計劃。
警隊上下作為一個支持同心展關懷的團隊,除了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執法外,我們更應該同心展關懷,作為心聆團隊的一員,現在就讓我們預先了解處理親人/同僚辭世前後的種種俗務和難題。
目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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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預期/ 突然死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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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處理預期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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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處理突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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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辨認遺體手續及治喪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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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死亡登記及領死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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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持牌殮葬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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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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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進行火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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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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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火葬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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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靈灰的存放和衍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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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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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進行土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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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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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土葬費用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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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申請起回先人骨植 ( 執骨 ) 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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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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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先人遺體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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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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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先人遺體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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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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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成員在離世後, 家人能申領的各項葬禮補助及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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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警察福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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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中央保障基金 ( Family Protection Fu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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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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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警察儲蓄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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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公務員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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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職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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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警隊 內/外 公開募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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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GF 594A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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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按勞工條例 – 因工殉職後的賠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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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在『因工殉職』後家人仍能佔用部門宿舍限期
/支取房屋津貼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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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警務人員在離世後家人可領取先人的退休金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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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員離世後遺屬仍在享用部門宿舍限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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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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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先人遺產及財務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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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傷處理和事後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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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哀傷期內的自然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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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哀傷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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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怎樣跟孩子解釋至親離世和面對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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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協助喪失至親的同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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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心理服務課的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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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的延續 - 器官捐贈與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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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養及紓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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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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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警隊最高榮譽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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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警隊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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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警隊榮譽的私人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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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私人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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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 雜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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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短暫或永久安葬浩園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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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警察福利金所提供的永久墓地及骨植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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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庭的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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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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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及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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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治喪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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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死因研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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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食物環境衞生署持牌殮葬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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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相關電話及網頁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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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處理預期/ 突然死亡的程序
1.1 處理預期死亡
人生無常,縱使工作和退休生活都已經預先妥貼地安排好,危疾卻可能隨時走進家門。當羣醫束手無策時,病者和家人所要面對的是一連串的愁緒和迫在眼前的問題。病人極有可能在初期未能接受醫生的診斷,仍然四出求醫,更可能進一步自怨自艾、憤怒、悲慟和拒絕接受現實。因此,在處理「預期死亡」的個案中,我們不單要照顧病人的需要,也要同時照顧病者家人的不安躁動。對病人而言,我們一般要涵蓋的地方須包括:
a. 退休安排(俗稱食醫生糧)
b. 公屋申請(對合符資格者而言)
c. 財務安排(家庭財務計劃)
d. 準備申領保險金(對合適者而言)
e. 尊重病人在辭世前的生活質素和心理健康(寧養及紓緩服務)
f. 鞏固親情和交待後事(遺囑)
g. 宗教問題 ( 皈依/ 屬靈 及葬禮安排 )
1.2 處理突然死亡
對遺屬而言,在沒有任何預期和突然的情況下,當摯親死訊傳出後,那一份無奈和悲慟乃是無可估量的衝擊。輔導人員要有充分的心理準備去陪伴和撫平死者遺屬的各種問題。在警務工作中,我們可以預見許多突發和意外的死亡事件,包括:殉職、交通意外、自殺、暴斃等等。假如加上傳媒的追訪,遺屬更需要有周詳的保護和支持,讓遺屬感受到全心全意的慰問和來自警隊各單位的支持,更要協助遺屬暫時站起來處理好葬禮和一連串衍生的問題。最後,轉導人員要讓遺屬們接納及適應喪失摯親後的生活,恢復自信重新上路。在輔導中要涵蓋的地方與1.1則在部份雷同。
1.3 辨認遺體手續及治喪需知
在預期死亡和突然死亡的個案中最大的分別是死者遺體的移送問題,因為前者多數會在醫院中辭世,遺體會被移送到各醫院的殮房等候處置。在醫院離世者,主診醫生會簽發死因醫學證明書。若以火葬處理,則醫生會額外加發另一張文件供申請火葬之用。
大部份猝然死亡個案中,假使在急救的過程中傷 / 病者已被送到各醫院急症室。若涉及非自然死亡的個案,遺體都會被再次被移送到各公眾殮房等候處理。然而,在處理一部份猝死個案中,縱使死者已有絕症,但去世的情況和地點若有存疑則遺體仍會被送到公眾殮房等候法醫官的決定。現時在港運作中的公共殮房有港島的域多利公眾殮房、新界南的葵涌和沙田富山殮房。
當遺體被移送醫院殮房或公眾殮房時,當值警方通常都會以獨立證人身份陪同遺體的運送並須即時為遺體繫上辨認用的膠帶及拍照,以便日後正確地加以辨認。警方並會邀請死者家屬(通常在翌日)到公眾殮房辨認遺體和會見法醫科醫生,目的是確認遺體和提供足夠資料予法醫科醫生進行剖驗以便確定死因。負責辨認屍體的人員亦會帶同兩份文件,Pol 44/ Pol 75在認屍時交予公眾殮房存檔和調查之用。遺屬亦要帶同死者病歷供法醫科醫生決定可否豁免剖驗遺體。
通常在公眾及醫院殮房辨認遺體時,殮房職員會要求遺屬先講出進行「火葬」或「土葬」的意願,並填寫好有關的「火葬」/ 「土葬」申請表格。然後殮房職員會順序安排法醫科醫生會見遺屬聽取死者生前之病歷和事件詳情。在法醫科醫生查詢之後,殮房職員會安排遺屬及陪同屍體到達殮房的警務人員確認遺體。如非必要辨認時只觀看頭部。
在辨認遺體之後,殮房職員會把一個號碼牌交予遺屬,以便遺屬在委託和顧請某一持牌殯葬商處理殯儀程序時可以憑號碼牌領回死者遺體。這時,死者遺屬可以離開殮房。通常在認屍之後,遺屬可到各總區的褔利辦事處商討各褔利撫恤細則和聽取匯報。而且褔利辦事處的職員都會協助。
當各死者的辨認完成之後,法醫科醫生會在剖驗室替各具遺體進行解剖和研究死亡原因。在刑事案件及可疑案件中,負責的調查人員會陪同剖驗工作並在過程中拍照存檔,同時亦會從遺體中抽取法證樣本以便化驗之用。
在剖驗後,若無其他可疑或特殊的情況,當值法醫科醫生會決定是否可以將遺體交回遺屬,但通常會在認屍日的翌日下午三時左右,遺屬可親自或由遺屬委託/ 顧請的持牌殯葬商到殮房辦公室領取一份由「死因裁判官」所簽發的「授權土葬/火葬命令證明書」以及在稍後憑號碼牌領回遺體。
到了這個階段,遺屬就可以考慮到治喪葬禮的問題了。另外,現時在公眾殮房附近都會有一些殯儀經紀招攬生意。在協助及輔導遺屬時,我們亦應該更小心地處理遺屬私隱及情緒問題並且避免介入任何不必要之指控。
1.4 死亡登記及領死亡證
根據有關條例之規定,死亡個案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向死亡登記署登記,死者家屬應攜帶死者的 :
主診醫生所簽發的醫學證明書 ( 表格12 ),
死者的香港身份證/ 旅行證件,
申報人的香港身份證/ 旅行證件.
為了方便死者家屬,現時生死登記總處與食物環境衞生署可到火葬預約聯合辦事處一併辦理申請手續。地點為九龍長沙灣道政府合署一字樓或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胡忠大廈18樓。在辦理有關手續後,正式的死亡證須待死因庭有所裁定之後,約三個月後方會發出並可在金鐘政府合署低座三樓生死註冊處 ( 2867-2784 ) 領取。若在特殊情况下,死亡證將會被延期發出。死亡登記及領取死亡證是不用收費的除非申請副本或補發。
1.5 持牌殮葬商
本港現時每一年大約有三萬一千多名死者須要透過95間持牌殮葬商進行治喪,而治喪的費用則因人而異。在委託處理治喪手續之後,遺屬就可以按家族的意願和死者的遺願決定詳情。一般而言,現時由持牌殮葬商所承辦的全套殯儀服務已包括棺木、靈寢室、基本的道教祭奠儀式、殯儀館禮堂的租用、領回遺體、運送遺體、舉殯以及入土或火葬儀式。若加上某些額外的要求,例如防腐、優質棺木、大禮堂、打齋、燒衣等等,有關治喪的費用將會倍增。
現時若以土葬(永久地)形式進行治喪,單以地價則需費用28萬元左右,加上其他費用,則整個儀式和治喪程序並不是一般市民可以負擔的。另外,因為食物及環境衞生署轄下的骨灰靈龕快將爆滿,相信政府需要儘快加速新建靈龕以便安放骨灰之用。死者的遺願以及宗教上的儀式亦要預先安排好並要配合殯儀館的場地、火葬時段以及擇訂吉時等等細節,整個程序的協調殊不簡單。
家境困難者可向東華三院屬下的萬國殯儀館及鑽石山蒲崗道鑽石山殯儀館以最簡單的儀式舉殯,特殊困難者亦可向社會褔利署申請殮葬津貼。
2. 如何申請進行火葬
2.1 申請程序
當取得死亡登記證明書各種文件及火葬許可證後,一般情況下,遺屬大都會先選擇持牌殯葬商協助辦理預訂火葬爐,申請人須帶備所需文件及費用,由持牌殮葬商的代表陪同,於辦公時間內(平日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時卅分及下午二時至四時卅分,星期六上午九時十五分至下午十二時卅分)到火葬預約聯合辦事處辦理申請手續。地點為九龍長沙灣道政府合署一字樓或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胡忠大廈18樓生死註冊處辦證。為了防止「壟斷」以不良手法控制火葬爐的使用權,全部申請須順序及同步作出申請,申請人並不能自行預先決定火葬時間。各火葬場的「空檔」時段將按申請順序分配予申請人。為了增加透明度,電腦屏幕上在兩個生死註冊處同步顯示各火葬場即時的檔期。
因為申請火葬爐須有殯儀館或長生店蓋章,所以要選擇信譽可靠的持牌殯葬商並在擬定有關費用後給予委託並將有關文件交予承辦的持牌殯葬商。因為許多客觀的原因(修理火葬爐和旺淡季等等),現時在死亡旺季中申請火葬可能會在10-14日之後才能進行。成人遺體的火葬費用大約是1300元左右,而小童遺體大約是1000元。當火葬爐使用時段被確定後,遺屬就可以更進一步確定餘下治喪的各項細節,例如,守夜、大殮及出殯的時間、地點及有關的安排。
2.2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的火葬塲
現時食物環境衞生署轄下有六個政府火葬場,分別位於港島歌連臣角、九龍鑽石山,以及新界富山、葵涌、和合石和長洲。火葬場的辦公時間如下:
火葬場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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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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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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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連臣角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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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時正 至 下午六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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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6 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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鑽石山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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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時正 至 下午六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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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5 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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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山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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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 下午六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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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 5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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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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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 下午六時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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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4 4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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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石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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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八時三十分 至 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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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5 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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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洲火葬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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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九時正 至 下午五時三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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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1 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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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靈灰的存放和衍生的問題
在火葬之後,靈灰之處理亦是另一個需要由遺屬決定的問題。當遺屬由所委託的持牌殯葬商取回先人骨灰之後,放置先人靈灰乃是一個十分個人化的決定。簡單而言,骨灰可以被放置在家中、佛寺、道觀和死者所屬宗教的靈灰閣中。但一般市民會在申請火葬爐時同步申請由華人墳場管理委員會轄下的靈灰閣或火葬場附屬的骨灰龕放置骨灰。申請地點亦是皇后大道西胡忠大廈22字樓2201室及各墳場和火葬場辦事處。承接上文所述,本港現在的靈灰閣「吉」位將會在不久之將來售罄。遺屬亦可委託經紀一併申請購買。至於費用方面,普通骨灰龕的費用大概是介乎 $2600 至 $3300 左右。
3. 如何申請進行土葬
3.1 申請程序
現時在本港可供進行的墓地委實不多,跟據政府土地資源運用之策略,將不會批出新開發的墓地,因此,可供土葬的墓地將會越來越少。現時,可供土葬的墓地是由下述各個組織/ 委員會所管轄:-
食物及環境衞生署
華人墳場管理委員會
香港天主教區
香港基督教聯會
香港佛教聯合會
除了基於宗教理由、先人遺願以及家族期望外,涉及金錢上的要求更是要先行處理的難題。現時一般墓地的使用權並不是永久的。換言之,若非購入「永遠地」,則遺屬必須在7-10年之後續期或起回先人骨殖,俗稱「執骨」。在「執骨」之後又要考慮替先人遺骨「土葬」,俗稱「金塔」或進行骨殖火化,然後再將骨灰存於在骨灰龕或作其他處理方法,例如存放在寺院、道觀等等。因此,現時本港的殯葬儀式多以火葬儀式進行並佔全部葬禮的八成以上。
在領取了死亡登記證明書和土葬紙之後,遺屬便可以向食物環境衞生署/ 華人墳場管理委員會進行申請合適的用地(註:地址分別為跑馬地黃泥涌道一號/ 紅磡暢行道六號地下食環署墳場及火葬場辦事處,以及位於皇后大道東胡忠大廈22字樓2201室的華人墳場管理委員會)。
除了向上述兩個地方申請之外,各宗教所使用之墓地須向有關教區申請並須由教會核實。對有意下葬新界區公眾墳地之申請(註:即長洲墳場、大澳墳場以及梅窩禮智墳場),則要先取得當地鄉事委員會所發出的證明文件,證明死者為原居民身份後始能有效。
基於程序上的複雜性和治喪儀式上的配合,申請進行土葬之程序一般都會交由被委託的持牌殮葬商代辦。棺木下葬後,亦要自行聘請或委託持牌殮葬商設置墓碑。費用亦因此而有巨大的差別。
3.2 土葬費用簡介
墓地的費用,現簡述如下以供參考之用:
食環署轄下之墳場(註:和合石/ 長洲/ 大澳/ 梅窩禮智園墳場)
成人土葬:$3190
小童土葬:$2605
骨殖土葬(金塔):$6305
土葬證明書:$140
遷移或撿拾骨殖許可證:$275
華人墳場管理委員會轄下之墳場(註:簡稱華永,內含將軍澳華永/ 柴灣華永/ 香港仔華永/ 荃灣華永)
永遠地:$281,600
續期地:$29,600
十年地:$21,600
3.3 申請起回先人骨植 ( 執骨 ) 的程序
食環署在起骨日期屆滿前通知遺屬以便進行撿拾骨殖(執骨),目的是再清理妥當有限的墓地再供別的遺體下葬之用。申請「執骨」的遺屬要親自前往紅磡和跑馬地的火葬場及墳場及墳場辦事處作出申請。程序和繼後的處理方法如下:
填寫申請表及提供文件
如未能出示文件,可以宣誓方式作出申請
不同的處置骨殖方法有不同的要求及費用如下:
1. 火化:要繳交撿拾骨殖許可證外,更要繳交骨殖火化費用($275+$300)
2. 遷往食環署的金塔位:如上;另繳交骨殖土葬(金塔)費用($275+$6350)
繳交有關費用後,領回文件及收據,再到有關墳場排期撿拾先人的骨殖及處置。
4. 如何申請先人遺體入境
遺體入境可概分為國內入境及國外入境兩項。若死者在國內去世,遺屬需在內地領取死亡證明,辦好遺體防腐及帶同死者之香港身份證明/ 醫療報告等等,委託內地殯儀館辦理離境批文。若死者在國外逝世,有關程序與國內相同。當所有文件準備妥當之後,便可以委託本港持牌殮葬商及運輸公司安排運送。首先,受委託的持牌殮葬商及航運公司均要先到港口衞生署辦理遺體入境手續。當港口衞生署發出之「人類遺骸進口許可證」備妥後,遺屬便要帶同死者逝世地方當局所發出的死亡證明文件、防腐處理及出口文件(或批文),親身及聯同持牌殯葬商到食環署(紅磡及跑馬地的葬場及火葬場辦事處)辦理申請「遺體入口證」。在申請時,須提供下列文件及安排資料:
人類遺體骸進口許可證(已取得)
死者逝世當地所發出之死亡證明文件
防腐處理證明
出口文件
到港後之安排即火葬許可證或安排土葬的文件
約在三個工作天之後,許可證便可批出以便持牌殯葬商及貨運公司作進一步之安排。
當遺體移送回港時,遺體會被封存並視作「貨運」的一部份。候遺體到港後,受委託之持牌殯葬商自會接手處理。
5. 如何申請先人遺體出境
遺體出境亦可概分為前往國內和國外兩類。基本原則與遺體入境相同。首先是要委託持牌殯葬商從公眾殮房或醫院殮房接收遺體並作防腐處理。
對移送返回國內者,遺體定必定是港澳台同胞。當取得死亡證明文件及遺體離境證之後,遺屬可連同死者之回鄉證、身份證前赴內地目的地所屬的民政局申請入境批文。經批核之後,可聯絡及委託本港持牌殯葬商以及運輸公司處理。
6. 警隊成員在離世後, 家人能申領的各項葬禮補助及津貼
6.1 警察福利金
死亡補助金(Death Grant): $ 15,000 元
殮葬補助金(Funeral Grant): $ 30,000 元 ( 註:要實報實銷)
6.2 中央保障基金 ( Family Protection Fund )
如警隊成員生前已參與中央保障基金及按時供款,在離世時為『在職人員』則可獲得一筆一次過撥款港幣五十萬元。若人員離世時『已離職』則只可獲得港幣五千元。
6.3 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
此自願參加的計劃盛行於70 至 80年代後期而警長以上階級則為強迫性參與。在1993年後此計劃終止後,各人員可憑自己的意願繼續參與或停止供款。若曾參與此計劃之人員皆可在每年收到庫務署之文件詳列在有關人員離世後之恩恤詳情,金額亦因人而異 ( 按已供款及年資而有分別 )。 縱使已終止供款,曾參與供款的人員遺屬都可享有應得之權益、按月領取金額、及享有醫療服務終身或再婚為止。遺孤則可領取金額至19歲為止。但如能證明仍在供讀全日制課程中,則可領取金額到23歲或已婚為止。
6.4 警察儲蓄互助社
是項褔利並不在警隊建制之內祇由警隊儲蓄互助社所提供。若離世人員為警隊儲蓄互助社社員,則遺屬(為指定受益人)則在該人員離世後可獲得人壽保險賠償港幣十萬元。指定受益人亦在取回該人員生前之全數儲蓄及帛金二千元正。另外,離世人員生前之債務亦會被儲蓄互助社一併取銷。
6.5 公務員條例
如遺屬境況急需週轉,褔利科可代向庫務署申請預支死亡恩恤金一半或一年之薪金,以較少為準。
所需文件如下:
a. 死者及遺孀身份證副本(未婚則(為父母)之身份証 )
b. 結婚證書副本(未婚則為出世紙)
c. 死亡證或臨時火葬令
d. 申請人撰寫及簽署之申請文件
是項申請在上呈之後,大概在二至三星期之後獲得通知成功與否,而褔利科人員會陪同遺屬到庫務署領取支票。是項預支之金額將在日後從死亡恩恤金人全額扣除。
6.6 職員協會
是項褔利並不在警隊建制之內。
員佐級協會
如會員離世則遺屬可獲帛金一千元正。
警務督察協會
無特定帛金制度,特案特辦。
6.7 警隊 內/外 公開募捐 ( FPM 11-16 的規定 )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0(1)條規定,部門或職系首長可批准向部門或職系人員發起募捐,以濟助陷入困境或遭遇困難的人員或其家屬,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a) 肯定受助人確實需要即時援助;
(b) 捐助是出於自願;以及
(c) 募捐辦法與《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8(2)條所規定的退休禮物收集款項安排相若,當中包括下列要求:
(i) 取得許可前不得安排募捐事宜;
(ii) 捐助與否純屬自願,不得使個別人員感受到任何壓力;以及
(iii) 應發出通告通知員工募捐所得總額。
《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0(2)條並規定,根據該規例進行的募捐,每人捐款數額不得超逾本身實職月薪的3%。
為配合《公務員事務規例》第440(1)條的規定,批准及發起在區/單位內進行募捐的權限,授予人員(紀律及文職人員)所屬區/單位的指揮官,惟人員或其家屬的財政困難不得屬應予指摘一類。
如因特殊理由需要在該人員所屬的區/單位以外安排募捐,有關的主要單位指揮官可批准在總區或主要單位內收集捐款。只有在該人員或其家屬陷於嚴重的財政困難,或該人員最近曾經在同一總區或主要單位內的另一區/單位駐守的情況下,才可批准收集此類捐款。
在批准募捐後,需安排把書面批准的副本送呈警務處處長〔經辦人:警務處助理處長(人事)〕以供備考及記錄。
處方通常只會在下列情況下,才會批准向全警隊進行募捐:
(a) 濟助因公殉職人員的家屬
(i) 人員因公殉職;以及
(ii) 其家屬須予濟助。
(b) 即時援助醫療開支
(i) 倘若不作出即時的治療,人員或其家屬便有生命危險;以及
(ii) 本地公立醫院並未提供有關的治療或所屬費用昂貴。
申請應呈交警務處處長。倘若獲得批准,人事服務及職員關係科將發起募捐。
除以上第6段所述情況外,只有在非常將殊的情況及具備充分理據支持下,處方才會考慮向全體警隊發起募捐。此項申請須由主要單位指揮官親自認可,並送交警務處處長審批。
在特殊的案例中,警隊褔利科人員亦曾處理過社會上自願向殉職人士員遺屬的捐助,因涉及不同範圍及法律規定,須以特案特辦的形式運作。
6.8 GF
594A的重要性
GF 594A就是提名配偶申領撫恤金/特惠金及假期特惠金通知書的相關表格,若辭世人員在生前填寫好594A並交由人事科存檔,在該人員一旦去世,遺屬可在福利科的協助下辦理手續,而通常约在一個月内便可以領取到死者的所有死亡恩恤金及假期折現金。預先備妥GF594A可使遺屬較快和直接地領取先人上述的撫恤金和遺產,免卻遺產申领之程序。然而,若先人有其它以個人名義和合股/合營的財產則又當別論。
6.9 按勞工條例 – 因工殉職後的賠償準則
已故同僚如被介定為『因工殉職』會根據勞工法例:僱員補償條例( 香港法例282章 )作出賠償,因工殉職後的賠償額計算方法如下:-
殉職人員年齢 補償額
40歲以下 84個月的收入(註)或 幣 $ 303,000 ; 兩者以較少為準
40歲 至56歲 60個月的收入(註)或 幣 $ 303,000 ; 兩者以較少為準
56歲以上 36個月的收入(註)或 幣 $ 303,000 ; 兩者以較少為準
註: 在計算死亡補償所採用的月薪均以港幣 $ 21,000 元為上限
6.10 在『因工殉職』後家人仍能佔用部門宿舍限期 / 支取房屋津貼之規定
如因工殉職人員在生前正在領取HPS或HFS等的房屋津貼,遺屬則會繼續獲發放6個月的津貼或以死者積存之有薪假期為限,兩者以較高為準。如因工殉職人員在生前居於部門宿舍,遺屬則可:-
選擇以當時之公屋配額,有三次優先揀選之機會。
亦可選擇以原先租金金額佔用原有之宿舍直至因工殉職人員正常退休年期為止,但會失去獲配公屋單位之權利。
7. 現職警務人員在離世後家人可領取先人的退休金計算方法
舊制
死亡恩恤金:月薪(最高額)X年資X 0.84
新制
死亡恩恤金:月薪(最高額)X年資X 1.493
8 職員離世後遺屬仍在享用部門宿舍限期之規定
房屋津貼:遺屬只會繼續獲發放3個月的津貼或以死者積存之有薪假期為限,兩者以較高為準。
部門宿舍:遺屬衹可選擇當時輪候的公屋配額並可獲三次優先揀選的機會,如獲配發後則要在2個月之內搬遷及交還部門宿舍。
9. 如何處理先人遺產及財務安排
9.1 遺產稅:《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條 例 亦 賦 權 民 政 事 務 局 局 長 向 遺 產 受 益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支 援 服 務 。 這 些 服 務 包 括 :
1. 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以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及死者生前受養人士的生活費;
2. 就以死者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聯名在銀行開設的保管箱發出《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並派公職人員見證檢視保管箱的過程,以及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協助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物品清單;
3. 發出《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便授權書持有人從以死者個人名義或與其他人聯名在銀行開設的保管箱取出指定的文件或物品;
9.2 豁免
1.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資產;
2. 為香港的利益捐贈與任何認可慈善機構或捐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作慈善用途;
3. 任何透過認可職業退休計劃因死者去世而遺下的退休金、養老金、一筆過退休酬金或其他類似的利益(包括任何有關的權利或資格);
4. 由根據就死者的壽命訂立的保險單所得利益而構成的財產;
5. 由根據《强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冊的公積金計劃支付的權益而構成的財產;
6. 在死者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死者以受託人身分持有而並不擁有任何實益權益的財產;及
7. 如死者於1994年4月1日或以後去世,可就在香港所花的殮葬開支實額最多可獲得$50,000的豁免。
9.3 婚姻住所的寬免
(1) 緊接死者逝世前,該財產是─
(a) 死者所擁有及僅作其自住用的住宅;及
(b) 配偶的婚姻住所;及
(2) 該財產是死者經遺囑贈與其配偶,或該財產是以其他方式遺下與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
如 死 者 並 無 立 下 遺 囑 提 及 上 文 第 (1) 段 所 指 的 財 產 , 而 死 後 遺 下 配 偶 , 則 該 等 財 產 須 視 為 死 者 逝 世 後 遺 下 給 配 偶 、 或 為 配 偶 的 利 益 而 遺 下 的 財 產 。
10. 哀傷處理和事後輔導
生離死別,是人生必經之路,但面對親人、朋友或同事的死亡,傷痛之情,又確是無奈。在以下的幾小節,讓我們一起解構哀傷之苦,探討如何步出幽谷,重新建立人生方向和目標。
10.1 哀傷期內的自然反應
哀傷的反應,因人而異。它會受着個人和死者的關係、死亡的原因、個人是否有充足的心理準備和他人之支持等因素所影響。以下的反應,是一般人在哀傷時所遇到的歷程:
1. 難以接受 - 有些人失去所愛的摯親後,會感覺到震驚,麻木、混亂,他們甚至會否認失去摯親的事實,心裏面想着 『不會的,不會的』,抗拒接受早已發生的現實。
2. 憤怒和自責 - 有些人會問『為甚麼發生在我身上?』 等等…… 帶着怒氣和不甘心的問題;有些人會質疑自己是否做得不夠好,間接導致所愛的人死亡,心裏重覆想着類似以下假設性的問題『如果我早知……事情便不會發生!』
3. 情緒低落 – 有些人會感到無助,失去盼望,缺乏動力,甚至乎有失眠和食慾不振等現象。因摯親的離開,他們會頓覺生命都失去意義,並對將來的生活感到迷網和傍徨。
4. 重整生活 – 有些人經歷複雜的心情之後,重新開拓新生活,重訂人生的意義和目標,把傷痛化為新動力,在懷念死者之餘積極地活下去。
每個人的哀傷歷程都不一樣,以上的反應亦不一定會全部出現,或有既定的順序。無論如何,這些反應都是自然和正常的。喪親者一般都會按着自己的步伐和時間去經歷哀傷,重拾生活的動力。
10.2 哀傷的處理: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方法去調節哀傷的心情和撫慰喪親的悲痛。以下是其中一些正面的處理:-
1. 哀慟時期 - 哀傷是一個過程,容許自己有足夠的時間空間,讓情緒得到有效的舒發和整理。不要強迫自己迅速地回復『正常』。
2. 和別人分擔 - 告訴一些你信任的人自己的感受,讓他們分擔你的悲痛,並接受他們的關心和支持。
3. 與死者道別 - 通過喪禮的儀式,或一些屬於個人與死者獨有的方法去與死者道別,象徵死者的離去是一個事實,但彼此的尊重和思念卻是永恆的。
4. 自我照顧 - 盡量保持一貫起居飲食的習慣,維持健康的身體和樂觀的心境。這樣會幫助個人在喪親的歷程中找到新的生活定位和意義。
10.3 怎樣跟孩子解釋至親離世和面對悲傷
孩子的人生經驗和思維能力與成年人不同。要協助他們去處理親人離世的事實,要注意以下幾點 :-
1. 讓他們知道事實 - 孩子未必會明白事實的全部,或者了解何謂死亡,但與其編造故事來隱瞞事實,以圖短暫安撫他們的心靈,不如直接與他們說明死亡的涵義和事件的起承轉合,讓他們對生命和死亡有着更深的認識。
2. 幫助他們抒發感受 - 孩子亦有豐富的感覺,要提供安全的環境,讓他們的感覺得到正面抒發是有助他們接受事實和日後健康地成長的基石。
3. 留意及接納孩子的需要 - 孩子亦會哀傷,同樣有着成年人的心理/生理反應。要多加留意他們在情緒、行為、思想及身體上的變化,提供適當與適時的支持,協助他們用有效的方法來處理自己的感受,必要時要尋求專業人士的意見。
10.4 協助喪失至親的同僚
朋友的支持、接納和鼓勵對個人的哀傷處理是有正面的幫助,以下是一些在關懷別人時要注意的地方:
1. 要聆聽,少說話 - 哀傷者通常都希望有別人的明白和尊重,而不是別人的分析和道理,朋輩的協助乃是一個同行者的角色而已。
2. 鼓勵真情流露 - 把感情盡情地訴說出來可以幫助哀傷者更容易接受失去的事實,用積極的態度去面對悲痛,和明白自己哀傷的反應乃是正常的。
3. 一起重溫往事和面對將來 - 陪伴哀傷者去重溫與死者的往事, 陪同他們渡過喪親後的週年紀念日子,例如结婚纪念日、生日等等……都能安撫到哀傷者的心靈。
4. 鼓勵重定新目標 - 幫助哀傷者保持活躍並積極地去適應失去親人後的新生活、重訂新目標和開拓生命中新的意義。
10.5 心理服務課的輔導工作
尋求專業幫助:如果發現自己或遺屬在哀傷期內,無論是情緒或行為上有嚴重惡化的跡象,例如長期抑鬱、嚴重失眠、逃避與別人接觸、甚或有自殺傾向,便須要立即尋求臨床心理學家、醫生或社工的專業幫助或轉介。心理服務課在這方面為警隊成員提供專業的輔導服務。詳情可致電:2866-6206查詢。各人員均可自行致電預約不須經由單位指揮官及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轉介。
同時,警隊以外的有關政府及自願機構( NGOs )亦有提供協助及輔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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贐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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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741 7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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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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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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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725 7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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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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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道衛理楊震社會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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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388 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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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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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會愛群社會服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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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572 4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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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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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輔導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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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736 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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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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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庭福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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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527 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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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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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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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343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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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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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撤瑪利亞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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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38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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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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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明愛社會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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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524 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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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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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家庭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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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2861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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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生命的延續 - 器官捐贈與移殖
在協助我們的同僚和家人面對預期和突然的死亡事件時,我們亦有機會面對另一個涉及生死的問題,不過,可重生的卻是另一個病者以及他們的家人 — 他們都翹首期待着器官的捐贈。往往在一個不幸的事件裏,假若在先人往生之後而他們的遺屬能把握着即時的機會,得以延續生命將會不止一個病人,亦意味着更多家庭可以夢境成真破鏡重圓。
現時在香港可能進行的器官移植手術,包括:腎臟、眼角膜、肝臟、心臟、骨、骨髓和皮膚等等。當我們無奈地目睹生命即將捨我們離去之時,醫院裏負責器官移植的姑娘在合適的個案中便會接觸死者遺屬。
事實上,醫生的基本責任是拯救生命,他們都會用盡一切方法救治病人。器官捐贈乃是死者過身之後才會考慮的事情。
現時在香港,器官捐贈卡或器官捐贈同意書兩者皆具法律效力,可是,即使持有有效法律文件,只要是直系親屬反對,醫生都不會從死者身上移走任何器官。換言之,在每一個個案中,器官移植都必先要徵得直系遺屬的同意才會進行。而且縱使從遺體上移除多個器官,醫護人員都會確保遺體的外型和外貌不受影響。
迄今,等候器官捐贈而續命的病人愈來愈多(多至2000人),而且有許多病人在輪候中已病逝。逝者如斯,如果我們在取得遺屬的同意下玉成其事亦等同拯救了另一個或多個人的生命,又何嘗不是一件有意義的任務。
12. 寧養及紓緩服務
在不到一百年前,令人類大量死亡的是戰爭和急性的傳染病。當時,我們的祖先沒有較為先進的醫療方法和醫藥去延長傷/病者的生命。換句話說,在現代的社會裏和醫藥協助下,人類的死亡較慢,而垂死的病人數目就遠較從前為多。這就是今天我們要認識寧養及紓緩服務的目的。
事實上,在毫無心理準備下,被確定為垂死病人和他們的家屬不單要面對一個他們從未考慮和解決過的問題,也同時接受着可能是已經毫無效果但充滿痛苦和絕望的醫療過程。寧養和紓緩服務的目的就是從根本帶領垂死病人接受死亡和給予病人應得的尊重和照顧。縱使病者的身體從醫學上已無法痊癒,但為垂死病人減輕痛苦,從而提高病人和病人家屬的生理和心理素質也是一項十分有意義的工作。
然而,寧養及紓緩服務絕不等同以人道方法提早結束病人的生命。
現時在醫管局轄下的醫院中都有提供這些服務。對輔導人員而言,寧養及紓緩服務在原則上是兼顧了三個方面,即病者、病者家人以及醫務人員。在這三方面兼容協調下,目的就是向病人提供妥善的照顧,減輕他們不必要的痛苦,幫助他們舒適及平靜地走完生命的最後歷程以及恰當和得體的『善別』。 對病者家人而言也是一項生命教育和虔敬的服務。
13. 警隊葬禮
在程序手冊第57章訂明警隊各種形式的葬禮,對於員方而言恰如其份的官式葬禮實際上有着安撫遺屬和彰顯公勳的價值。不過,我們亦要絕對尊重死者以及遺屬之意願並以他/她們的決擇為最後決定。
現時警隊既定的葬禮形式,按次可分為下述四套規格:
警隊最高榮譽喪禮
警隊喪禮
警隊榮譽的私人喪禮
私人喪禮
13.1 警隊最高榮譽葬禮
這類喪禮只會為在執行任務時被罪犯殺害或奮不顧身參與救援或其他緊急行動時死亡的人員舉行。最高榮譽的警隊喪禮,必須由警務處副處長(行動)親自授權。
屆時,行政長官指派代表出席;而有關政府部門會獲邀指派代表出席最高榮譽的警隊喪禮及警隊喪禮。總警司(人事服務)負責就這些事宜與行政長官辦公室及有關部門的首長聯絡以安排合適的代表出席喪禮。總警司(職員關係及服務條件)負責與警隊的職員協會及其他政府人員協會聯絡,以便就這些協會代表出席事宜作出適當安排。負責主理喪禮的指揮官及其總區訓練及職員關係主任,應作出適當的安排。
支援部警司(總務)須就每個最高榮譽的警隊喪禮擬備處長行動通令,擬備通令時必須與死者所屬主要單位的指揮官所委派負責主理喪禮的指揮官聯絡。行動通令須訂明接待其他政府部門或部隊的代表的規定。實際的座位安排須由負責主理喪禮的指揮官擬定。喪禮舉行地點所屬總區的總區指揮官在諮詢高級警司(基礎訓練中心)[總督察(槍械訓練)]後,負責擬備通令劃出列隊範圍,安排人員列隊;及安排人手控制交通及人群。
代表死者所屬單位出席的喪禮隊伍,應有一組扶柩人員,由單位指揮官與6名扶柩人員組成 (扶柩人員的職級應盡可能與死者相同,並且是死者生前摯友)。此外,須由一名督察級人員負責手持警隊致送的花圈,而另一名督察級人員則負責手持死者的警帽、皮帶及勳章(如有的話)。
13.2 警隊葬禮
這類喪禮為在執行任務時意外死亡(並非被罪犯殺害,亦不是因為以身犯險而死亡)的人員舉行,例如交通人員護送特闊貨物時被汽車撞倒,傷重死亡。
13.3 警隊榮譽的私人葬禮
這類喪禮為在值勤期間意外死亡或自然死亡的人員舉行,例如在日常巡邏時發生交通意外、所乘警車與其他車輛相撞、在訓練期間發生意外或在值勤期間心臟病發或突然死亡。
13.4 私人葬禮
這類喪禮為休班時發生意外或因疾病而自然死亡的人員舉行,例如休班時發生交通意外或自然死亡。另外亦可再細分為「在職人員」及「退休人員兩項」。
13.5 雜項
如退休人員逝世或在職人員不是在值勤期間逝世,其親友欲借警隊蓋棺布、警帽及皮帶放在棺木上,該等申請應向總警司(人事服務)提出或立即轉交,以便總警司(人事服務)作出所需安排及可能指派人員協助辦理喪禮或就喪禮提供意見。如死者親屬要求為死者穿制服舉殯及/或下葬,單位指揮官在葬禮前將申請連同他同意與否的意見,送交助理處長(支援)(警司(總務)),副本送高級警司(物料統籌)。每宗申請須視乎個別情況考慮。 由死者的朋友及同事組成的扶柩隊伍,可以穿著制服出席喪禮。
13.6 短暫或永久安葬浩園的規定
在程序手冊57-15中載有相關之指示,按公務員事務局(CSB)之準則,主要單位指揮官(RC)若認為死者行為極其英勇以致殉職,可透過助理警務處處長(支援)ACP SUP 及總警司(人事服務)之以書面闡明理據通過行政署請准行政長官批准讓殉職人員永久下葬於浩園。
但假若致死原因並不符合「極其英勇」的準則,但死者亦在執行職務中;本身沒故意之過失;及因執行而所處之環境有關,助理警務處處長(支援)ACP SUP 及總警司(人事服務)亦可作出建議讓殉職人員以非永久下葬形式下葬於浩園。換言之,遺屬要在六年之後「執骨」,遺骨/骨灰亦可在恩恤下存放於或下葬於浩園。
對於是否確定殉職人員之死為「極其英勇」,員方協會和管方看法相互接近,並曾與公務員事務局在「永久」下葬的問題上展開激辯。迄今仍在警察評議會中進一步之相討和研究中。協會及員方深信公務員事務局須以客觀及更彈性之準則容許在『執勤』時殉職人員永久在浩園下葬。
13.7 警察福利金所提供的永久墓地及骨植補助金
按14.5即公務員事務局之「永久」下葬準則,在2006年6月管方經研究後增添了兩項特別的補助金項目:
永久墓地補助金
殉職員工符合資格但公務員事務局最終拒絕批准殉職人員永久下葬於浩園,即要在六年之後移骨的話,若遺屬基於任何原因拒絕讓遺骸下葬於浩園,但意欲替殉職人員進行永久土葬的話,則可經由助理警務處處長(人事)批出一次過最高十九萬六千元之土葬補助金,讓遺屬可以安排及進行土葬。
骨殖補助金
當殉職人員下葬於浩園但在六年之後進行「執骨」時,則遺屬可獲補助金按實際情況批出。補助金最高可達三萬元。
14. 死因庭的裁決
在輔導「突然死亡」同事的遺屬時,我們要對有關的條例和程序加強認識。按現時死因裁判條例之要求下,在下列的情況下,死因研訊必須在死因裁判法庭召開以便確定死者死因:
犯人在合法羈留下死亡,包括在懲教、海關等執法部隊的羈留中
在執法過程人的死亡事件,包括本身及他人
突然/ 意外/ 暴力的死亡事件
屍體在香港被發現或被運入香港
由律政司司長基於公眾利益而召開
簡單而言,任何在港的死亡事件都要向死因裁判處報告,而死因裁判官會向各警區作出指示是否進行更深入的調查及召開死因研訊。死因庭有異於一般的裁定法庭。不過一旦召開就要公開進行。另外,死因庭不會以刑事法庭的審案方式進行。『她』的裁斷若涉及刑事者,例如兇殺,則會交回警方及律政署作進一步處理,但死因庭的裁判並不等同日後在一個正式的刑事法庭經審訊後而作出之裁決。
對遺屬而言,死因庭的裁決影響重大的乃是:(1)死者的名譽,(2)因顧主(政府)或涉案者的疏忽而引致的賠償,以及(3)保險賠償。我們要反覆提醒遺屬們在死因研訊的案件中,整個調查期間、研訊和裁決極有可能會被拖延一兩年之久。因此遺屬們要保持一份樂觀和平和的心情去面對整個法定程序和日後的民事索償。
最後,我們也要提醒遺屬在漫長的過程中,他們要有充份的心理準備去面對來自傳媒的造訪和民間一些虛構和負面的評論。等候往往是一個痛苦的過程,但在雨過天晴之後,長虹亦會再一次貫破長空。
15. 總結
在大限來時,誰也阻擋不了猝然離世的生命捨我們而去,離世亦只不過是生命的歸途而已,玉顏辭鏡花辭樹,有限的生命終會離逝,不過,生命的精彩處並不在於長短,乃是絕不畏縮地接受生活的挑戰和莊敬自重,繼存者也要承澤分福給予身旁的每個人。當我們更早一步認識到和接受死亡是人生不可或缺的一部份時,大家就可以更灑脫地從悲哀中走出再踏上征途,更自信地替別人的遺屬重整人生,讓他們可以站起來繼續在人生的逆旅中出發。不過在幽冥相隔時,誰人又可以從容面對無慟於中,每當無助傍徨之際,我們更要認識和把握當下:活在當下: 和無愧於當下。港島西區大口環東華義莊門外的對聯寫下:
到此間權作居停 半是金谷衣冠 玉樓粉黛
向何處同參靜悟 也有離亭風笛 遠寺霜鐘
從人生的歷練中,看到多少,參悟多少,就是個人的悟性和決擇的分別而已。究竟權作居停者是早已幽冥相隔的先人抑或是尚存在塵世中的人們,誰又可以清楚分別呢,明天之後更是無數的明天,讓我們從陰霾中走出來,果敢地迎向新的一天。
風起帆滿,啟碇的時侯又到了,大家攜手再一次迎風遠航吧。
後記:
承前言所云;這本實用手册旨在協助警隊內各同寅在處理發生在身邊不幸事件時可有所依據和預先計劃。至於本手冊內容;殯葬籌劃方面已由兩位現職殯儀業的友好分別較對和覆核無訛,褔利補助方面則由李詠儀警長(Connie SGT)提供資料,輔導方面為警察臨牀心理學家劉錦麟博士所執筆,計劃中先讓這本『實用手册』在心聆團隊的網址上刋出並連接各友好網址,我們歡迎善意下載及提出意見,並與本人直接聯絡交流以便修訂不盡完備之處,有待修訂文中沙石及在稍後合適時間便會付梓以單行本印行。
對本手册之完成,本人謹代表心聆團隊向下列各人士致謝。
李錦華先生 ( Eddie LI )
劉錦麟先生 ( Edmond LAU )
李詠儀女士 ( Connie LEE )
袁淑儀女士 ( Tracy YUEN )
吳曉冬女士 ( Jessie NG )
張朝東先生 ( Tony CHEUNG )
以及心理服務科暨心聆團隊各同寅
心聆團隊 敬啟
( 劉達強 代行 )
16. 附件
16.1 治喪流程
16.2 死因研訊流程
16.3 食物環境衞生署持牌殮葬商名單
16.4 相關電話及網頁websi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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